[新聞事件]主題: 溫嶺虐童案續:涉案女教師已被報請 ... 發佈者: 張先生
10/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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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虐童案續:涉案女教師已被報請批準逮捕
《法製日報》記者今天下午從浙江省臺州溫嶺市公安局瞭解到,女教師虐童案嫌疑人已被報請批準逮捕,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尚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目前,警方尚未發現涉案女教師顔某有什麼精神問題,也尚未接到當事人傢屬提出的精神鑒定的申請。
近年來,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時有發生,刺激著公衆神經,如何避免虐童悲劇重演?《法製日報》記者就此進行瞭深入採訪。
增設虐童罪有無可能
在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年輕女教師揪住小男孩的兩隻耳朵猛向上提,小男孩的全身都被提起,雙腳距離地麵有20厘米。
小男孩張著嘴巴哇哇大哭,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女教師的一臉微笑。10月24日,這樣一張照片在微博上被廣氾轉載。照片裏的女教師顔豔紅成爲千夫所指的對象。
當天,顔豔紅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名參與拍照的女教師,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7天。
相關處理決定做出後,有網友提出,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責是否恰當?是否可以適用虐待罪?立法上有無必要增加虐童罪?
對此,溫嶺市公安局的官方解釋是,我國刑法現在沒有“虐童罪”這一罪名,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傢庭成員,幼兒不屬於幼師的傢庭成員,沒法以此罪立案,顔豔紅主觀目的、客觀行爲和造成的後果初步符闔尋釁滋事罪立案的標準。
浙江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徐宗新向《法製日報》記者介紹說,虐待罪針對的是傢庭成員,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條件是要構成輕傷,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該幼師採取刑事強製措施,在法律適用上沒有問題,但具體的定罪量刑還要依據查證的事實才能進一步處理。
徐宗新解釋說,根據刑法規定,幼師虐童的行爲錶現與尋釁滋事罪罪狀描述中至貼切的對應是“隨意毆打他人”,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隨意毆打3次以上的應視爲“情節惡劣”,符闔立案的標準。
對於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增設虐童罪,徐宗新認爲,這需要建立在廣氾的社會調研基礎上,目前的立法時機尚未成熟,在刑法上增加罪名必須確保對罪名設置的後果影響有一定前瞻性的認識,必須先深入瞭解虐童案的社會危害性發展層次,運用行政處罰、民事救濟等手段是否已經無法實現兒童權益保護的目的,設立虐童罪是專門針對教師的不當體罰還是針對其他社會個體,隻有對這些問題有瞭清晰問答後,虐童罪立法才有必要與可能。
民辦幼兒園管理還需加強
幼兒園虐童事件發生後,引發社會對教師素養及幼兒教育的廣氾討論。
“依靠簡單的譴責或刑罰無法解決教育的製度性根本性問題。”浙江省法學會婚姻傢庭法學研究會會長羅思榮向《法製日報》記者分析說,年輕人犯錯誤是正常的,關鍵是要具備至基本的善惡是非的判斷能力,堅持做人的基本倫理道德底線,這些都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而是教育製度的頂層設計、社會評價體係等體製性問題。
羅思榮說:“從錶麵上看,是一個90後女孩沒有意識到自身行爲的危害性,造成瞭對兒童及社會公衆情感的強烈傷害。深究起來,則是應試教育以分數論成敗、對物質的盲目追捧,造成年人文素養教育缺失,導緻道德滑坡。”
同時,也有專傢提出,幼兒園虐童事件反映出當前幼兒教育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尤其是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師資選拔等問題。
“過去,我們的教育理唸存在著偏差,沒有意識到幼兒教育是人生成長發展極其重要的起步階段,幼兒在成長中有其自身的規律和內在要求;幼兒園老師不應該僅是一份看管小孩的工作,而應該是引導幼兒心靈成長,塑造兒童靈魂的髙尚職業。”浙江社會科學院調研中心主任楊建華認爲,民辦幼兒園的資格審查不能僅停留在場地等硬件設施上,還要註重審查教師的資質。幼兒園不能光爲瞭獲益,還要承擔社會責任;加強監管、加強培訓是一方麵,更重要的是傢庭、學校、社會多管齊下,強化人文素養的教育,包括善惡美醜、人文精神、人文關懷教育,要將人性教育貫穿人的成長發展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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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12-10-29 17:26:59